Tuesday, June 15, 2010

来了来了 Re- 谁知道哪里能找到书面文件——



 2002年4月10日,值中国国家主席 *** 访问德国之际,中国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和德国

外交部国务部长弗尔马于2002年4月9日在德国柏林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这是我国在此领

域内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政府协定。 两国首脑出席了签字典礼。



  根据协定,两国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等值,学习成绩优秀的中国学士毕业生在通

过德国大学相关考核后可以在德国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中德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学历等

值,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利便两国在校大学生和已大学毕业人员进入对方国家高等教育机构

进行学习和深造,以取得更高学位。



  中德两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自1999年开始,就高等教育学位学历相互承认问题入行磋

商,双方专家对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体系和教授教养内容做了全面深入的比较考察,并在此基

础上确认,两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已大学毕业的人员可以直接或在通过资格考核后入入

对方国家高等学校继承学习或攻读高一层次的学位课程,其学分及学习或毕业成绩可以连

续计算。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经由改革开放,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铺,整体水平与

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水平之间的距离缩短,高等院校与国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日益扩大深

入,其中,我国有200多所高等院校与德国近百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我国目前在

德各类留学人员近3万。



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

在科学和教育领域内的合作、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继承学习的愿望,达成协

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目的



一、 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获得的受教育证明和文凭的认可工作

。协定包括对负责认可部门的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做出详细的认可决定。

二、 本协定不触及各自国家有关职业的法律划定。



第二条 合用范围



一、 本协定合用于中国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以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

和德国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

二、 双方将所涉及到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列表通知对方。该表不属于本协定的组成部

分。



第三条 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的认可



一、 双方有关部门对学习时间和阶段考试认可的依据是各自的教授教养大纲要乞降申请者提

供的学习成绩证明。

二、 高等专科学校的文凭可依据个案审核情况获得认可。

三、 如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的成绩比较有差距,申请者应有机会在接受的高校完成尚缺

的成绩。



第四条 文凭、考试和继承学习



一、 中国学士文凭持有者可以在德国免于阶段考试而获准进入专业阶段学习。

二、 双方高校依据各自考试条例决定对考试成绩的分级和换算。

三、 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办理是否准许参加德国的国家考试及对学习成绩作

相应的换算。

四、 在德国高校获得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学士学位的学生,或者至少经由六个学期

正规学习并通过阶段考试的德国大学或平等高校的在校生可以参加中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

试。

五、 各高校根据法律划定就上述问题做出决定。



第五条 中国高校毕业生在德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 中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德国获准攻读博士学位。

二、 成绩优秀的、有精彩论文的中国学士课程毕业生可以在德国获准入行旨在攻读博士

学位的学习。

三、 许可的依据是大学的攻读博士学位条例,可要求硕士毕业生通过“学术面试”、学

士毕业生还需撰写合格的论文。



第六条 德国高校毕业生在中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 德国大学及平等高校毕业文凭获得者(Diplom, Lizenziat, Magister Artium)、

相应的德国国家考试毕业生以及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中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 中国高校个案审核,德国大学及同等高校毕业文凭获得者(Diplom, Lizenziat,

Magister Artium)、相应的德国国家考试毕业生以及硕士学位获得者是否可免于博士生

入学考试以及全部博士生课程学习,像在德国一样直接撰写博士论文。

三、 德国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或成绩优秀的学士文凭持有者可以根据高校攻读博士学

位的条例获准在中国参加博士课程学习的录取考试。



第七条 学位名称的使用



一、 中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学士xueshi (Bachelor)

硕士shuoshi (Master)

博士boshi (Doktor)



可以在德国以拼音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同时可以附加上述括号中名称的缩写。在任何情

况下必需注明高校名称。

二、 德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Diplom (FH) (高等专业学院学位,注明专业)

Bachelor/Bakkalaureus (学士学位,注明专业)

Diplom (大学及同等高校学位,注明专业)

Magister Artium (大学及平等高校学位)

Lizenziat (大学神学毕业学位,注明专业)

Master- / Magister (硕士学位,墨尔本华人,注明专业)

Doktor (博士学位,注明专业)

Doctor habilitatus (有教授资格的博士学位,注明专业)



可以在中国以在德国授予的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同时必需附注高校名称。



第八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一、 为协商实施本协定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包括可能延伸的问题,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专

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每方最多六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通过外交途径提供。

二、 该常设专家委员会将根据双方中的一方的愿望召开会议。会议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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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noxo 於 Apr 30 09:46:53 修改本文?[FROM: 8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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